词条 | 报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报灾就是地方官府将本地遭灾的实际情况向上级官府报告,以便上级官府差员踏勘灾情,议定蠲免分数。报灾的期限,历朝不同。宋代检田法规定 “每年报灾日期,分夏、秋两季,夏季以四月为期,秋以七月为期。” (《宋会要》) 太宗淳化二年 (991年) 又定为“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为限”(《宋史·太宗本纪》),遂成为宋代定制。明代的报灾期限,“洪武时不拘时限。弘治中,始限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十月终” ( 《明史·食货志》) 万历九年(1581年),又定为“在腹里地方,夏灾限五月,秋灾限七月内,沿边各地方,夏灾改限七月,秋灾改限十月内。”(《明会典》)至清代,报灾的期限规定为: 凡州县报灾到省,须扣除路上耽误的行程时间; 督抚、司、道、府向朝廷报灾,根据接到州县灾情报告日起,计算报灾期限。如迟延半月到三个月以内的,根据耽误的天数分别酌情处理,隐灾不报的要严加惩处。夏灾报灾期为五月内,秋灾报灾期为八月内。至于甘肃省,夏灾则不超过七月半,秋灾则不超过十月半。宋、明、清朝统治者对报灾的规定,曾经发生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统治危机的日趋严重,这些严密的规定也成了一纸空文。许多官员不是“以丰补歉”捏报灾情,就是 “以歉补丰” 匿灾不报。虚报是为了贪污,匿灾或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以粉饰太平来逃避自己防灾不力的责任,或者是出于对经济方面的贪婪追求。有时,老百姓害怕官府的骚扰,也宁愿隐匿灾情,不向官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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