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报馆暂行条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65 报馆暂行条规中国最早专为报馆制订的法规。清光绪三十三年七月 (1907年8月)由清政府拟定。共10条。民政部在具奏光绪皇帝的奏折中陈述理由说:“查现今风气渐开,京外报馆,日见增益。其开通民智、维持公论者,固不乏人。而挟私攻讦,藉端诋毁,甚或煽动异议,摇惑人心者,亦在所不免。京城为根本重地,报章论说,动系中外瞻听,稽查约束,刻不容缓。”所定10条与上年所定《报章应守规则》中9条类似。规定凡开设报馆者,须向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可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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