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抵押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抵押Mortgage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押给债权人,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抵押品为汽车等可移动财产,称动产抵押,多数抵押品包括不动产,则称附带抵押。在加拿大购房时,购房者通常以房屋本身作为抵押取得抵押借款。借款人一旦无法偿付借款,则贷款人可取消抵押赎回权,收回房屋,予以发售。贷款人一般不会向借款人出高于抵押品价值的贷款。有时,就同一项财产可建立多项抵押,如借款人无法偿付,则顺序在前的受押人优先从抵押物上收回其全部款项,而顺序在后的受押人享受较高的利率。1938年通过后又修改的《国家住房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应为中等价格的新房提供抵押担保,以减少风险,降低利率,但房屋转售时进行的抵押,即约定抵押不在此例。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抵押期多为20年~30年;70年代利率迅速上升时,长期抵押借款业务终止;80年代初,利率超过21%时,即使5年期抵押也极为少见;目前,抵押期多为1年~5年。1954年以前,加拿大银行无权发放抵押贷款,而到80年代后期,在总值1440亿加元的未偿付抵押贷款中,银行承担了37%。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履行债务 (或合同) 向债权人提供财产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担保的一种形式。它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物质保证,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财产以便实现其债权; 如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还可继续要求债务人清偿; 如有多余部分,应退还给抵押人。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抵押合同担保的方式之一。合同的义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权利人提供一定财产,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债务人(抵押人)将合法财产作为担保物,质押给债权人(权押人)作为偿还债务保证,以获取放款的信用行为。当代西方国家的抵押信用十分发达,中国自清末到中华民国时期的银行也普遍采用抵押形式。1949年后,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银行未曾采用这一形式。1979年改革开放后,一些国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逐步恢复和试办了抵押贷款。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