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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担保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担保

法律上指以财物或人的信誉、行为保证债权清偿,保证刑事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审判、到庭等的方式或行为。债的担保有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形式。参见“担保物权”。

担保

依照法律、法令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定的保证措施。这种法律形式,为古今中外各国普遍采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有违约金、保证、定金、抵押权和留置权五种形式。建立担保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担保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多数合同之中,当事人双方都订有担保条款或在主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份担保合同,从而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得到期待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按照我国 《担保法》 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主债中的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债中的债权人是该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保证人为债务人。在我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下列单位或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❶国家机关;
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❸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其中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❶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❸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这种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即使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 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项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将该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❶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❷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❸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❹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❺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的土地使用权;
❻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❶土地所有权;
❷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 《担保法》 允许抵押的除外;
❸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❹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❺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❻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进行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单方转让抵押财产或向受让人隐瞒抵押情况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3) 质押。
❶动产质押。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❷权利质押。即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设定的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法、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不得由当事人任意选用,而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才能采取此方式,《担保法》 规定,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有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后,必须给债务人2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若超过2个月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方可变卖留置财产。
(5) 定金。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应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金钱的担保形式。《担保法》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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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1: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