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拣选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拣选清初,凡举人会试三科不中者,准予铨补知县;一科不中者许就教职,以州学正、县教谕录用,称为拣选。但每科中举者一千二百余人,三科计三千六百余人,铨选补官者不到十分之一。雍正时,如铨补知县,更需三十年以上。乾隆后,举班壅滞,拣选仅有虚名。 拣选选官制度。指官员缺出,于应升此缺之人中拣择最好者,带领引见、候旨定夺之制。明代拣选,三年一次。凡官吏考满,冠带听选者,由吏部文选司掌管。听选者应登资于簿,由文选司厘其品流,依序拣择。清代定制,在京满洲、蒙古司业、太常寺、陵寝衙门读祝官、赞礼郎及鸿胪寺鸣赞官等之拣择,各省督抚奏准拣发人员之拣择,皆由吏部奏请钦派拣选大臣于上谕馆办理。会试后奉旨大挑举人,则在内阁办理。凡考试拣择由各衙门自行办理者,于办理完毕后,由吏部引见请旨,并注册于部。又,清初凡举人会试三科不中者,准予铨补知县;一科不中者许改就教职,以州学正、县教谕用,亦称拣选。乾隆后,仅有虚名。 拣选清代选拔官吏之称。凡满洲、蒙古、汉军八旗等旗人官员和汉官员出缺,均由吏部从应选的候补、候选之人中挑选最优者,带领引见,候旨定夺。经皇帝钦定,即可出任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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