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推顶给照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推顶给照清代更换土地执照之一种。乾隆间,规定民佃8项旗地,州县给印照收执。佃民不想续佃,报官具退,听官招佃,不得私下买卖。道光六年(1826)改制,佃户可以退地顶地,但须里长申报,佃户赴官缴旧照,顶佃人领新照。旧例8项旗地不准私相授受。但到光绪年间,互相推当已司空见惯。旧例给照之外,别无契据,而此时却白契比比,执以管业。不得已变通办理,即准推当,不准买卖,已往之字据不得称契。转当土地的不必报官,推绝土地的务将推约呈官验明,由官填发印照,粘连推约之前,过户纳租。规定执照1张,佃地不足10亩交照费银1钱,不足20亩交2钱,20亩以上交3钱,不得加征,以示限制。其杂项官租及内务府牌租、代征王公各府租均给发执照或佃照。每佃照1张不足10亩交照费京钱200文,不足20亩交400文,20亩以上概交600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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