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节育
1956年11月10日,周恩来在党的八届二次全委会议上说: “……要提倡节育。这个问题的发明权是邓小平。” (《周恩来选集》第231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解放以后,对节育问题的认识曾经历一个从不认识到逐步认识的过程。当时,国家卫生部受二战后苏联奖励 “英雄母亲” 经验的影响,在1952年制定了 《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虽然该《办法》 是以草案形式发给各大医院参考,但还是执行着的。1953年1月12日,国家卫生部又通知海关,应禁止进口避孕用具和药物,认为这与国家政策不符。鉴于此,邓小平于同年8月及时地指示卫生部,改正反对节育的办法。(《中国计划生育纪事》第7页,红旗出版社1987年版)邓小平的指示提高了党内外对节育问题的认识。1954年国家卫生部下达了政务院批准的修订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确定 “避孕方法可由人民自由采用。” 提倡节育亦得到了党外人士的支持。同年9月18日,邵力子先生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提议应当传播有关避孕的医学理论与措施,应当从实际上指导并供应有关避孕的方法和药物。由于过去对节育一直采取严格限制的方针,各地多子女的干部、工人、市民纷纷提出反对意见,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提倡节育是顺乎民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