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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教育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教育制度

教育制度jiaoyu zhidu

有几种不尽相同的含义:❶一个国家的教育性质、目的、方针和设施的总称;
❷各种有组织的教育机构的总合。包括学制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和中央与地方的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等等;
❸仅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招生的条件、学习年限、学校性质和任务等等。
教育制度是一定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它要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要受到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影响;受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教育与文化传统的影响;受到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校教育制度,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为宗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服务,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服务。
当代学制发展体现出如下几个特点:❶重视学前教育。早期智力开发被认为是培养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需尖端人才的基础工作,因此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有的国家5~6岁幼儿入园率已达98%左右。
❷逐渐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要求人们普遍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发达国家义务教育年限一般都延长至10年,有些达到11年或12年。
❸职业技术教育迅速发展,职业技术学校在学校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如日本已建立起由学校、社会、企业兴办的庞大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保障了社会对各级各类高质量专业人才的需求。
❹继续教育迅速发展。为满足科学技术发展所造成的新的社会需求和人们职业变换的需要,对走出校门的人继续给予再教育,帮他们补充新知识,新技能,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水平处于中等发展程度以上国家的普遍趋势。随之而来的,短期大学、开放大学、初级学院等新型教育机关也纷纷产生。

教育制度

教育制度Jiaoyu zhidu

有两种解释:❶指根据国家的性质制定的教育目的、方针和设施的总称。
❷指各种教育机制的系统。后者按范围的大小又有几种不同涵义:一是泛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制;二是专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制度,简称学制。教育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确定要受以下各种条件的制约:❶为一定的政治经济制度所制约,反映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的要求。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近现代一些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都是为培养替资本家创造利润的奴仆和工具而设立的。一些文科大学或法律、经济等专门学院的建立,很多是为资产阶级培养从政人员或宣传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知识分子服务的。
❷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状况所制约。如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从而逐步产生阶级分化。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和剥削的社会制度,需要培养人才,开始建立专门承担教育职能的机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制度日益完善。
❸为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所制约。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学校教育的分段及其相互关系,都要考虑到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与他们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的差别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教育制度的结构往往也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其宗旨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种建设人才,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统一的学制,同时设立多种辅助性教育机构,以便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都有就学机会。为适应改善劳动力结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设置了各种专门技术学校,在学制系统上,尽可能使更多的学生有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机会。

教育制度


教育制度

❶按照国家的性质制定的教育目的、方针和设施的总称。如社会主义国家教育制度,资本主义国家教育制度等。
❷由国家或地方建立的各种教育机构体系。通常指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即学制系统。也有指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和成人教育机构所组成的体系。有的还包括各级教育行政机构。

教育制度

一个国家的各种教育机构系统。有两方面的含义:
❶泛指国内有组织、有统一管理形式的教育和教学机构体系。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学前儿童教育、少年校外教育以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❷专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制度,即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的关系。参见 “学制”。

教育制度

为了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改革的需要,为了规范各教育机构的组织运作形式,1991年8月29日澳门立法会制订、颁布《澳门教育制度纲要法》 (简称《教纲法》)。根据该项法律,澳门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基本原则,行政当局不得以任何哲学、美学、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方针来统一计划教育内容,以确保教与学的自由。私立教育机构有设立和存在的权利,并可自由制定教育计划;(2) 各类不同形式的教育只可使用葡语和华语作为教学语言,在合理情况下,也可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 (3) 基础教育,包括小学预备班、小学和初中教育,是所有澳门人享有的权利,免费教育将逐步实行; 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免费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在小学预备教育和小学教育中实施,第二步在初中教育中实施; (4) 免费教育就是免征学费及其他与报名、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 (5) 中学教育以一名教师教授一种科目的制度进行,高中教育毕业证书载明有关课程的年限; (6) 官立和私立的教育机构均有教学自主权。教学自主应不妨碍: ❶遵守本法律对教育及教学的不同类别和水平所制订的教育目标的基本原则;
❷有关机构关于教学监察及学习最终评核的职责,将订立地区评核制度; (7) 教育机构属于下列其中任何一项者,则被视为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 ❶不收取学费或任何其他费用。
❷收取学费或任何其他费用,但所有收入全部用于教育机构运作的一般费用,包括改善学习条件及教育质量的费用。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每年度的盈余也将拨作基金,用于机构本身; 不牟利教育机构须受行政当局的行政及财政监察; (8) 官立或受资助的私立教育机构,属非免费教育范围的,须缴纳学费,学费标准由总督批示订立; 牟利的私立教育机构可自由订立学费标准,但其最高额由总督订立,且有关金额的构成须告知负责教育的政府部门; (9) 教育政策的制定,由总督负责,对教育政策发展具有重要性的所有事项,须听取教育委员会的意见; (10) 校长系专职制度担任,其学历不得低于所属学校担任最高教学水平的教师的必需学历。此外,《教纲法》还对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专业及职业培训等都作出相应的规定。

教育制度

一个国家的各种教育机构系统。有两方面的含义: (1)泛指国内有组织、有统一管理形式的教育和教学机构体系。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学前儿童教育、少年校外教育以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2)专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制度,即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的关系。参见“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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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