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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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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新药审批

1964年1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药品新产品报批手续的通知》,要求凡药品生产单位未生产过的原料药品、制剂和成药(包括虽生产过但未获批准或已吊销批准文件者),均按药品新产品报批。1978年国家颁布《药政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内未生产过的药品作为新药管理。1983年起,按照卫生部1979年《新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徽对省内研制单位申报的新药,要求进行临床前药理实验,由省卫生厅组织临床研究和技术鉴定后,方可批准生产。截止到1985年6月统计,经省卫生厅先后批准生产的新药26种,其中:中成药19种,中药材新品种1种,中西药复方制剂3种,西药原料药1种,西药制剂2种。
1985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新药批准权收归卫生部,省卫生厅负责初审工作。1985年12月,省卫生厅成立安徽省药品审评委员会,内分中药组和西药组。安徽医科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经国家卫生部批准为全国及安徽省临床药理基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省立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为新药应用的临床医院,承担新药临床药理、毒理实验和临床研究。到1992年底,经省卫生厅初审新药50种,报卫生部审批,已获得《新药证书》的新产品22个,绝大部分已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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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