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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旗地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26 旗地

清代皇室、王公贵族、八旗官兵所占有的土地。旗地是由三部分组成:后金天命六年(1621),努尔哈赤将其所占据辽沈地区的30万晌(每晌约6亩)土地,按“计丁授田”的办法授给旗人,每丁6晌,形成盛京旗地;清顺治初,在近京各州县进行了三次大规模“圈地”,达16万余顷,分给皇室、王公贵族、八旗官兵以及从辽河流域迁来的大批旗人,形成京畿旗地;清政府全国政权建立后,在各省八旗官兵驻所拨给田地,每人3亩,旗员给园地自60至240亩不等,是为驻防旗地。狭义的“旗地”是指八旗官兵所占有的土地。旗地的经营多采取田庄形式。在拨给皇室的土地上建立皇庄,由内务府管理,故也称内务府官庄。在赐与王公贵族的土地上建立王庄,为庄田主世业。清初,田庄实行农奴制剥削,主要生产者为“壮丁”。康熙年间,逐渐采取招佃出租的方式。最初规定旗地不准买卖,乾隆时准越旗买卖,但限制旗地卖与民人。乾隆后期,清政府承认旗地买卖合法化,旗地逐渐向民田转化。旗地一直保持到清末,辛亥革命后消失。

旗地land possessed by Manchurians inQing dynasty

包括贵族庄田和旗兵旗地。清朝统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过圈地强占的民田,拨归皇室,赐予勋贵;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总称。拨归皇室内务府的叫皇室庄田,赐予亲王、郡王等勋贵的叫宗室庄田,授予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官兵的叫八旗官兵旗地。
旗地的建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清统治者入关之前,将其所占领的辽沈大片土地授予满族兵民,每丁给地6晌(每晌合6亩),是为盛京旗地。清王朝建立全国性政权初期(从顺治元年至康熙八年),在京畿的直隶省进行3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强夺民田1666万多亩,设立了京畿旗地。随着清王朝全国政权建立,八旗兵驻防各地,分驻在各地的八旗兵纷纷圈占土地,设立驻防旗地,但占有土地为数较少。
清朝规制: 皇室庄田和宗室庄田定额为5万顷,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拨归或赏赐勋贵的土地为庄田主世业。八旗官兵旗地总额14万多顷,主要集中在八旗官员手里,广大兵丁只能领到小量份地。顺治十一年(1654),改为军饷制,规定4丁以上之家将土地尽数退出。领种旗地者须服兵役,但可以优免赋税。旗地不准买卖,买者和卖者都要受法律处置。
清初,旗地生产由壮丁担负。壮丁是旗籍农民,他们在庄头监督驱使下领种土地,纳粮当差。他们与庄田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庄田主可以打骂以致出卖他们,逃跑者追捕回来后要受到严厉惩处。由于这种农奴式生产方式受到农民强烈的反抗,至康熙年间,终因劳动力来源困难,旗地遂改为出租招佃方式经营。这些旗佃与民田佃户已没有什么区别。
旗租以征收银租为主。每块地租额多少因各项旗租地来源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中以回赎旗地租额最重,“以赎价之多寡,拟租数之轻重,如赎银一两,即定租一钱,大约以十分之一取租”。其次,因“违例典卖”、“抵帑”及“缘事”入官而形成的公产地和另案地,清政府基本上按照原来的私租租额议征,或者在议征时按照原租额每银一两减纳银一钱三分。因此,较回赎旗地租额略轻些。据乾隆二十九年(1764)记载,公产地每亩平均租额为九分九厘左右;据乾隆三十一年记载,另案地每亩平均租额为七分八厘左右。旗地中租额最低的为存退地、庄头地和屯庄地。据乾隆三十年记载,存退地每亩平均租额只有四分六厘左右。
由于旗人中间贫富分化加剧,旗地典卖数量日益增加,清王朝为了维持旗地数额和旗人生计,再三下令,严禁典卖。同时,政府一再动用国库银两,把典卖的旗地赎回给旗人。由于旗人贫困化加剧,清政府这一措施并不能制止旗地买卖和出典,到乾隆后期,政府不得不承认旗地买卖合法化。于是,旗地向民田转化。1911年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田界限消失,旗地不再存在。

旗地

中国清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指清朝统治者分配给有旗籍者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官员及兵丁的土地。参见“八旗庄田”。

旗地Banner land

清代统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过圈地强占的民田,拨归皇室,赐予勋贵,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总称。包括贵族庄田和旗兵旗地。旗地分盛京(辽宁)旗地,畿辅旗地与驻防旗地,分布遍及全国。清代在入关前,将辽沈一带所占的大片土地授给旗人,即盛京旗地;入关后把原来居住在辽河流域的大批旗人迁入北京附近地区,建立畿辅旗地;驻防在全国各地的八旗官兵所占的土地,为驻防旗地。清初旗地生产,大都沿用入关前旧制,即主要由庄丁耕种,他们在庄头的监督下,领种土地,纳粮当差,没有人身自由。由于庄丁的不断反抗和大量逃亡,生产与军粮受到严重的影响。到康熙年间逐渐改为招民佃耕,并准许庄丁赎身开户和出旗为民,其后并给予佃户永佃权。与此同时,旗人日益分化,典卖土地者日益增多,从乾隆十年到二十五年(1745~1760)的15年中,清政府曾4次用国库银两将典押出去的土地赎回,交还原旗主,但典押旗地仍屡见不鲜。旗地大都由汉族农民耕种,旗主坐食地租。内务府皇庄和宗室王庄的旗地一直保持到清末。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地的界限才最终消失。

旗地

亦称“份地”、“一般旗地”。清王朝分给宗室以下旗人的世袭土地。主要分布在盛京(辽宁)地区和北京周围各县。为入关初期满族农奴制存在的基础。清军入关后,圈占畿辅和驻防各地土地,按照旧例分给八旗官兵。分给官员的叫官员庄田,分给兵丁的叫“份地”, 即“旗地”,以此与“皇庄”和“王庄”相区别。一小部分上层旗兵占地较多,役使奴仆生产。绝大多数旗兵则同家属耕作。清军入关不久,逐渐发生变化,八旗人丁开始典卖土地。康熙九年(1670)有条件地准许在旗内买卖土地, 八旗“份地”开始向个人所有制转化。乾隆二十三年(1758)准许越旗买卖。生产关系亦发生变化:清初, 农奴制生产关系在旗内占主导地位;康熙中期以后, 封建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旗地一直保存到清末。辛亥革命后丈放,旗地、民地界限最终消失。

旗地

指清代旗人所属的土地。主要分布于畿辅、古北口外、热河、盛京及黑龙江、吉林两省。占地广阔,数目庞大。如盛京即有27.6万余顷,由旗人自耕或雇人耕种,征收土地税。康熙以后,渐典与民人耕种,旗地有变为民地的趋势。为此,自雍正至乾隆两朝曾多次出内库银回赎被典与民人的旗地。但仍没有能阻止这一趋势,随着八旗的衰微,其所属旗地终于演变为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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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5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