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旗地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26 旗地清代皇室、王公贵族、八旗官兵所占有的土地。旗地是由三部分组成:后金天命六年(1621),努尔哈赤将其所占据辽沈地区的30万晌(每晌约6亩)土地,按“计丁授田”的办法授给旗人,每丁6晌,形成盛京旗地;清顺治初,在近京各州县进行了三次大规模“圈地”,达16万余顷,分给皇室、王公贵族、八旗官兵以及从辽河流域迁来的大批旗人,形成京畿旗地;清政府全国政权建立后,在各省八旗官兵驻所拨给田地,每人3亩,旗员给园地自60至240亩不等,是为驻防旗地。狭义的“旗地”是指八旗官兵所占有的土地。旗地的经营多采取田庄形式。在拨给皇室的土地上建立皇庄,由内务府管理,故也称内务府官庄。在赐与王公贵族的土地上建立王庄,为庄田主世业。清初,田庄实行农奴制剥削,主要生产者为“壮丁”。康熙年间,逐渐采取招佃出租的方式。最初规定旗地不准买卖,乾隆时准越旗买卖,但限制旗地卖与民人。乾隆后期,清政府承认旗地买卖合法化,旗地逐渐向民田转化。旗地一直保持到清末,辛亥革命后消失。 旗地land possessed by Manchurians inQing dynasty包括贵族庄田和旗兵旗地。清朝统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过圈地强占的民田,拨归皇室,赐予勋贵;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总称。拨归皇室内务府的叫皇室庄田,赐予亲王、郡王等勋贵的叫宗室庄田,授予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官兵的叫八旗官兵旗地。 旗地中国清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指清朝统治者分配给有旗籍者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官员及兵丁的土地。参见“八旗庄田”。 旗地Banner land清代统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过圈地强占的民田,拨归皇室,赐予勋贵,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总称。包括贵族庄田和旗兵旗地。旗地分盛京(辽宁)旗地,畿辅旗地与驻防旗地,分布遍及全国。清代在入关前,将辽沈一带所占的大片土地授给旗人,即盛京旗地;入关后把原来居住在辽河流域的大批旗人迁入北京附近地区,建立畿辅旗地;驻防在全国各地的八旗官兵所占的土地,为驻防旗地。清初旗地生产,大都沿用入关前旧制,即主要由庄丁耕种,他们在庄头的监督下,领种土地,纳粮当差,没有人身自由。由于庄丁的不断反抗和大量逃亡,生产与军粮受到严重的影响。到康熙年间逐渐改为招民佃耕,并准许庄丁赎身开户和出旗为民,其后并给予佃户永佃权。与此同时,旗人日益分化,典卖土地者日益增多,从乾隆十年到二十五年(1745~1760)的15年中,清政府曾4次用国库银两将典押出去的土地赎回,交还原旗主,但典押旗地仍屡见不鲜。旗地大都由汉族农民耕种,旗主坐食地租。内务府皇庄和宗室王庄的旗地一直保持到清末。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地的界限才最终消失。 旗地亦称“份地”、“一般旗地”。清王朝分给宗室以下旗人的世袭土地。主要分布在盛京(辽宁)地区和北京周围各县。为入关初期满族农奴制存在的基础。清军入关后,圈占畿辅和驻防各地土地,按照旧例分给八旗官兵。分给官员的叫官员庄田,分给兵丁的叫“份地”, 即“旗地”,以此与“皇庄”和“王庄”相区别。一小部分上层旗兵占地较多,役使奴仆生产。绝大多数旗兵则同家属耕作。清军入关不久,逐渐发生变化,八旗人丁开始典卖土地。康熙九年(1670)有条件地准许在旗内买卖土地, 八旗“份地”开始向个人所有制转化。乾隆二十三年(1758)准许越旗买卖。生产关系亦发生变化:清初, 农奴制生产关系在旗内占主导地位;康熙中期以后, 封建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旗地一直保存到清末。辛亥革命后丈放,旗地、民地界限最终消失。 旗地指清代旗人所属的土地。主要分布于畿辅、古北口外、热河、盛京及黑龙江、吉林两省。占地广阔,数目庞大。如盛京即有27.6万余顷,由旗人自耕或雇人耕种,征收土地税。康熙以后,渐典与民人耕种,旗地有变为民地的趋势。为此,自雍正至乾隆两朝曾多次出内库银回赎被典与民人的旗地。但仍没有能阻止这一趋势,随着八旗的衰微,其所属旗地终于演变为民地。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