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效合同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已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即无法律效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如只一方为故意,则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 非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上交国库所有。对故意签订无效合同的违法行为,应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 (1) 民事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和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却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的合同; 民事主体超越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皆属这种类型。(2) 内容不合法的合同。如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合同; 合同标的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者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行为; 合同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合同; 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合同。(3) 代理人缺乏代理权却以代理人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如果无效合同只是部分无效,则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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