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罪推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无罪推定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指刑事被告人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提出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目的在于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率先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规定在法律文件中,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此后,这一原则为资产阶级国家普遍接受,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亦把无罪推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其作用在于保护公民不受无根据的刑事追究。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则为无罪,而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仍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作无罪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些规定同样可以保障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无罪推定被告人或嫌疑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推定其为无罪之人。直到除非他本人承认,或有无可怀疑的充足证据证明相反时为止。是一些国家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最初由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从立法上最早规定了这一概念。根据该原则,如推定无罪,被告人有权获得释放; 举证责任在起诉人一方; 在某些个别情况下,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行为可由一定事实 (如占有毒品) 推定有罪,此时被告人须申辩自己无罪。无罪推定相对于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具有进步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中国刑事诉讼未规定该原则,但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权,使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无罪推定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指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封建专制国家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在未确定有罪以前,就被作为罪犯对待。被告人不供认,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就以有罪论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首先明确表述无罪推定思想,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理论所承认,被规定在国家立法中,并且确立如下一些与无罪推定相联系的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人一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以无罪处理。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的有关法律文件上也有规定。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则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澳门居民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相对。刑事被告人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其有罪,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原则。产生于18世纪中叶。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否定中世纪以被告人即为有罪人为出发点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个诉讼原则。与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最早表达这一思想的是意大利人贝卡里亚。他在1764年所著《犯罪与刑罚》一书内,明确指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首先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一原则,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者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此后各国在立法中相继仿效,并进一步引申出其他的诉讼原则。如关于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应有控诉方承担; 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也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被告人有沉默权; 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发生怀疑时,应当作有利被告人的解释,在没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以无罪处理。一些国际文件也采纳了无罪推定原则。如1948年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修订后,增加了一条类似上述内容的规范,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据此,一些学者及司法干部认为,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有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不能等同于无罪推定原则,只能认为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容。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总体精神是实事求是的精神,故而不具有无罪推定原则的系列内容。第12条的内容只强调了审判权的重要性,并不排斥侦查机关和检查机关在搜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可以作出侦查终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罪认定,故不能将第12条认定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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