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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明代土地制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明代土地制

明代制定的土地制度。《明史·食货志一》: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 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洪武二十年 (公元1387年) 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4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先是,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4柱式。而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 沃瘠、 沙卤之别毕具。 鱼鳞册为经, 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质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又以中原田多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许兼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15亩,蔬地2亩,免租三年。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20余万。官给牛及农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8507623顷,盖骎骎无弃土矣。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5尺为步,步240为亩,亩百为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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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