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1941年6月晋冀鲁豫地区政府公布施行。共三章二十四条。条例规定:村民大会为村政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代行其职权。村民代表会由村民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村民代表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村民代表会的职权为:(1)选举并罢免主席、副主席及村公所各委员会主任及委员;(2)督促并检查村公所对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决议案执行事项;(3)创制村公约;(4)批准村概算,审查村决算;(5)议决村公所财产经管及处理事项;(6)审议村公所及各方请议事项;(7)议决村政兴革事项。村公所为村政执行机关,其组织是:(1)设村长、副村长各一人,总理全村事务,山村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兼任,报经区公所转县政府委任; (2)民事委员会掌管选举、优抗、战争动员、抚恤、救济、放赈、调解、土地、劳动及其他民事争讼、户籍登记及统计调查等事项;(3)财政委员会掌管村概算、决算、公粮、合理负担、田赋征收及村公产的事项;(4)生产委员会掌管生产建设事项;(5)教育委员会掌管教育宣传等事项;(6)锄奸委员会掌管侦察除奸事项。条例还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村政会议的召开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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