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同
期货合同又称期货合约,它是期货交易的对象。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按照统一规定格式书写的标准化契约。期货合约除价格以外,无论是商品的种类、数量、等级、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作了统一的标准规定。这些标准包括:
(1) 数量单位标准。每份合约都有统一的数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农产品合约每份标准单位为5000蒲式耳,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规定每份期铜合约的标准数量为25吨,我国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胶合板合约标准数量为200张。交易所有权对合约的标准数量单位进行修订。
(2) 商品的质量标准。每份期货合约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都有统一的标准。交易所选择的商品的质量、规格是国际贸易中交易量最大的商品规格和等级。如日本横滨交易所规定生丝的等级规格为27中3A、30公斤一包,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胶合板规格为4英尺×8英尺×3毫米,伦敦金属交易所对铜的质量和规格定为110公斤至125公斤A级电解铜或铜线锭。如果交割的实物商品与合约规定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时,交易所允许在交割价格上作相应的调整、折扣或补贴,收货人无权拒收。
(3) 交割地点的规定。由于期货交易多是大宗商品,因此交易所规定了统一的实物商品交收仓库,以保证卖方交付的商品符合合约规定的品质、数量和规格,防止储存时出现损坏和遗失。金融期货的实物交割则以指定的银行作为交收地点。
(4) 交割时间的标准化。交割时间是由交易所规定的。主要便于实物交割以履行合约义务。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交割期。一般最短的为1个月,最长的为1年,可以长达2年。大多数交割期为2—3个月。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玉米、小麦的交割期为12月、3月、5月、7月和9月。期货交易者在操作时可以从中选择具体的交割期。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一般定为通知日。买方从这一天起,在交割月内随时可能收到交割通知单。这时买方就应付出合同货款。但在交割月内可以卖出期货合约、加以冲抵。反之,卖方可以在交割月内买进合约来冲抵,从而平仓出场。
除了以上规定外,期货合约还包括商品价格波动的最低限制和每日涨跌幅限制。
附: 天津联合交易所红豆期货合约:
合约品种 | 天津红豆 |
交易单位 | 每张合约六吨 |
最小变动价 | 每吨1元(每张合约6元) |
每日价格最大波 动限制 | 每吨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 易日结算价格各200元 (每张合约为1200元) |
交易时间 | 每周1、2、3、4、5上午9 点至12点(国家法定假日 除外) |
合约月份 | 1、3、5、7、9、12月 |
最后交易日 | 交割月倒数第十二个交易 日 |
交割等级 | 天津红豆出口等级 |
交割地点 | 天津定点仓库 |
这是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