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不孝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不孝刑名。十恶之一。历代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十恶不赦。《礼记·王制》: “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 “宗庙不顺,如紊昭穆之次,失祭祀之时,皆不孝也。” 《元史·刑法志》: “不孝: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唐明律合编》: “不孝,示掌律重论,常首严十恶,但不孝条内,居丧嫁娶从吉,亦有不得己者。笺释集解云: 法重情轻,似应酌拟。唐律注: 无 ‘夫之祖父母、父母,句。”《疏议》曰: “本条只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意一也,诅犹咒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惟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名例云: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咒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愚按: 造畜蛊毒律,祗载有 ‘厌魅符书咒诅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各不减等。’ 语而无 ‘直求受媚,而厌咒流2000里’ 之文。此处云: ‘咒祖父母、父母’未知本于何条,若谓即指 ‘欲以杀人,欲令疾苦’ 而言,则应入恶逆矣,岂仅不孝云乎哉。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唐律满徒,是以入于十恶,明律改为满杖,殊嫌未协,奉养有缺,居丧嫁娶,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并同。匿不举哀,明律只徒1年; 释服从吉,忘哀作乐仅杖80,亦嫌未协。唐律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3年。明律只云无丧诈称有丧,不孝,流。” 不孝中国封建时代十大重罪(十恶)之一。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行为,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分居,不予供养,居父母丧之时,嫁娶作乐,不着丧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等等。秦律即对不孝处以酷刑,以后历代量刑均重。《孝经》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不孝在中国社会中,不孝敬尊亲属(尤其是父母)被看成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要受到舆论的谴责、礼法的惩罚甚至国法的惩治。对不孝行为的界定,孟子认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财货,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同“纵”)耳目之欲,以为(导致)父母戮(羞辱),四不孝也;好勇斗狠(暴戾),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还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看来,在孟子看来,没有子孙以承继香火,是最大的不孝了。综合起来看,在古人看来,不孝有三方面的意义: 不孝不孝顺的人。常作自谦之词。《尺牍新钞·周圻与济叔书》:“此中见大作者,俱有南阳刘之骥之思。不孝惧唐突,不敢作包揽里长,若不拒,便褰裳濡足,桃源洞恐成河西务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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