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专门管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专门管辖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同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范围划分。由于某些案件涉及一定的专门业务,普通法院难以及时正确地审理,所以需由各种专门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美、英等国有军事法院,苏联有军事法庭。中国有包括军事、铁路运输、水上运输 (海事)、森林营造等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审理上述系统中的专职人员犯罪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能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如军事法院主要管辖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法应受刑罚的犯罪案件。 专门管辖在刑事诉讼中,指各种专门法院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在我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有对刑事案件实行专门管辖的法律规定,如1932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我国的专门管辖制度,设置了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为专门法院。根据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主要管辖军人犯罪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主要管辖破坏铁路运输和设备安全的犯罪案件;森林法院主要管辖严重危害、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规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辖区中职权范围内应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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