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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根据地的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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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根据地的优待抚恤

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制发《鄂豫皖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规定凡红色战士因战争牺牲,得向苏维埃领取一次抚恤金,凡因战争伤残或疾病,其家庭不能供给生活者,得向苏维埃政府领取最高生活费,免费住房、住院、看戏、乘坐车船、子女入学。1931年10月规定,在分配土地时,以乡为单位,首先留出一石至五石路边好田,作为红军公田,分给红军战士,由乡苏维埃组织群众代耕。抗战时期的1940—1942年,淮南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淮南津浦路西各县联防办事处先后制定《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内容有:1.免除田赋与减免救国公粮及一切临时负担;2.免除各种夫役,并优先享受一切公益设施;3.优先借用公共贷款经商,并酌免利息,延还债务;4.缺乏劳力不能耕田者,可享受代耕;5.有劳力无土地者,得优先租种公、庙、学田。原租佃别人土地者,在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收回;6. 居住公房免纳租金;7. 子弟入学免费等等。1944年,新四军七师抚恤委员会对因作战牺牲或因公殒命之同志的抚恤费作了规定。解放战争时期,豫皖苏边区行政委员会、豫皖军区政治部、江淮军区政治部、江淮行署均先后对优待、抚恤、拥军、褒扬、支前、荣誉军人工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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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