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检察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检察制度清末以来四川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之一。四川检察制度始于1910年11月1日,四川总督依照清朝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成立四川高等检察厅,同时成立成都,重庆地方检察厅,首次在四川实行审判、检察分离。1912年4月,四川都督府颁布 《法院编制暂行章程》,省设上审检察院,府设控诉检察院,县设地方检察厅。8月,四川都督奉行袁世凯旨意,沿袭清末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改上审检察院为高等检察厅,控诉检察院为地方检察厅。1914年,北洋军政府下令撤销各地方初级检察厅,改三审四级制为三审三级制。1928年1月1日,按照国民政府命令,四川撤销各级检察厅,与各级法院相适应成立各级检察处,改检察长为首席检察官。权限为对刑事案件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监督判决的执行,作为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实行特定事宜。至1946年,四川全省设有高等法院检察处1个,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11个,地方法院检察处64个,县司法处68个,由县长兼任检察官; 共有检察人员1198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9月至1951年6月,四川先后建立川东、川西、川南、川北四个行政区人民检察署,正式确立人民检察制度。在体制上,各级检察署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干涉,实行垂直领导。1952年8月,4个检察署合并为四川省人民检察署。1954年,《宪法》 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四川各级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截至1956年4月,全省检察机构全部建立。至1966年,全省检察机构210余个,检察人员1700余人。1966年下半年,在 “文化大革命”和 “彻底砸烂公检法” 的口号下,四川检察机关撤销,工作完全中断。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新宪法,规定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1978年下半年,全省检察机关相继全部重新建立,检察制度得以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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