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农业区的基层政权建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农业区的基层政权建设1949年9月青海解放后,为了尽快建立基层人民政权机构,农业区各县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军委派2000多名官兵,搭起县级政权机构的架子,建立了县人民政府。随后,又派出武工队接管、改造、调并旧的基层政权组织。1949年底,农业区11个县、市共建立区公所59个、乡镇人民政府179个、行政村组织758个。1950年4月,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4次行政会议决定:对盟旗长千百户制度采取暂时维持的办法,并由省人民政府对其正式加委,责令执行《共同纲领》,贯彻政府法令,协助剿匪肃特,维护社会治安。5月,省人民政府指示各县市:迅速撤销保甲制度,撤换保甲人员,建立基层人民政权和农会组织。9月,青海省民政厅召开了农业区民政科长会议,根据全国民政会议的决议和精神,确定发动乡村群众,发扬民主,培养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开好区、乡农代会和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建政工作作准备。1950年12月初,政务院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发布施行。1951年8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结合土改进一步做好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指示》。到1955年,全省农业区11个县、市共建立区公所86个。各区公所配备区长1人,副区长1~2人,民政、财粮、文教、公安助理员和文书、会计各1人,均为脱产干部,少数区公所配有农协和妇联干事。1956年,随着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基层干部的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乡级政权的领导力量得到加强。为此省政府批准,农业区各县、市的区公所分批撤销。全省建立区级政权52个、乡人民政府313个,民族乡46个,镇19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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