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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比48—56在位

南匈奴最早的单于。虚连题氏(即挛鞮氏),稽侯狦孙、囊知牙斯子。即位后称䤈落尸逐鞮单于。 初, 稽侯狦死, 遗令其子兄弟相继,至舆杀弟传子; 比自以前单于长子当立,东汉建武二十三年(47)密求内附。蒲奴欲攻,见其势盛,不敢进。二十四年,匈奴八部大人共立之,袭其祖呼韩邪之号,款塞内附。从此,匈奴始南北连年相攻。二十六年,汉授单于玺绶,立其庭去五原西部塞八十里。遣子入侍; 汉给遗甚厚,而悉复缘边八郡。立九年死,汉遣中郎将率兵赴吊,分兵卫护。

国家的基层组织名。五家为比。始置于周代。而后各代沿用以治民。《宋史·食货志》: “五家相比,五五为保。”《资治通鉴·梁纪》:“百家为族,25家为闾,5家为比。”《周礼·地官司徒》: “比长,5家,下士1人。”

比bǐ

也作“篦”。清除发垢和头发中寄生虫等的用具,亦可用作首饰。通常用木头或兽角等制成,贵重者用金、银、玳瑁等加工而成。汉刘熙《释名·释首饰》:“梳,言其齿疏也。数言比。比于梳其齿差数也,比言细相此也。”清王先谦疏证补:“数,密也。”《说文解字·木部》:“栉,梳比之总名也。”《史记·匈奴列传》:“单于自将伐国有功,甚苦兵事,服绣袷绮衣、绣袷长襦、锦袷袍各一,比余一。”唐司马贞索隐引《广雅》:“比,栉也。”又引《苍颉篇》云:“靡者为比,麄者为梳。”

不同形制的比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之一,同时也是古代断案定罪量刑的一种方法。原意为比照断案的成例以判决律文中未有的案件。《礼记·王制》:“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郑玄注曰:“小大,犹轻重;已行故事曰比。比,例也。”在法律没有正式条文规定时,援引相近的条款或判例,比附以论罪。秦汉确定了比附论罪的原则。《汉书·刑法志》引汉高帝七年(前200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颜师古注曰:“以例相比况也。”《汉书·陈汤传》:“无比者先以闻。”颜师古注曰: “比,谓相比附也。”汉代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采用比附之法,武帝时出现“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寝密”的现象。汉代的一些高层司法官员,往往将一些审判案例中适用比附的事例编纂在一起,称为“决事比”,作为以后判案定罪的参考。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已达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东汉陈宠曾撰《辞讼比》七卷,其子陈忠集《决事比》二十三条。董仲舒亦撰有《春秋决事比》十卷,比已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晋代立法,否定了“比”这一法律形式。隋文帝制《开皇律》时,确定将“比附”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列入《名例律》。唐、宋、明、清皆沿用之。这样,作为法律形式的比即不复存在,而作为法律原则的比则一直沿用至近代。

谥号。君主与大臣之美谥。《逸周书·谥法》曰: “择善而从曰比。”郑樵《通志·谥略》把 “比”列为上谥。历朝谥“比” 的君主与大臣很少。

比Bi

表示一个数与另一个数的倍数关系的一种形式。数a与数b的比通常用a:b表示, 读作 “a比b”, 其中a叫做比的前项, b叫做比的后项, 符号“:”叫做比号, 例如, 甲球的重量为100克, 乙球的重量为50克,甲乙两球重量的比100:50表示两球重量的倍数关系,这个倍数用除法100÷50, 商为2, 说明甲球重量是乙球重量的2倍。又如,一个长方形的长为4米,宽为3米,这个长方形的长与宽的比为4:3。
这个长方形的宽与长的比就是3:4,用除法3÷4,商
因为两个数的倍数关系是由两个数相除的商来确
定的,所以两个数的比也可以看作两个数相除,而两个数相除也常叫做两个数的比。这样,a:b有时写成除式a÷b,反之,a÷b有时可写成a:b。将比的前项除以后项所得的商叫做这个比的比值。例如6:2的比值是3; 1:100的比值是0.01; 5:2的比值是2 1/2。
根据分数和除法的关系,又可以知道,比的前项相当于分子,后项相当于分母,比值相当于分数值。所以
比也可以写成分数的形式,即a:b也可以写成a/b。例如1:3可以写成1/3,仍读作1比3,不读作三分之一。但1:3的比值则是分数值1/3。
比、除法和分数这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如下表所
示:

前项“:” 比号后项比值
除法被除数“÷” 除号除数
分数分子“—” 分数线分母分数值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比表示两个数之间的关系,除法是一种运算,而分数是一个数。
在应用中,两个不同类的量也可以构成比。例如,一辆汽车行驶80公里要用2小时,在研究这辆汽车行驶的速度时,可以用路程与时间的比80:2来表示,80÷2=40,即汽车的速度是每小时40公里,但应注意,不论是同类量的比或不同类量的比, 都归结为两个数的比。
根据比与除法的联系可知, 一个数与零的比没有意义, 因此, 比的后项不能是零。
在球类比赛中,常出现“1:0”,“1:1”等比分告示,应当理解这是双方得分多少的比较,与数学中所讲的比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官制用语。指考课。由《周礼·天官·内宰》“比其大小,与其粗良,而赏罚之”引申而出。据《周礼·地官》,每三年对官吏政绩考查一次,称大比。隋唐以后,主要指科举考试。

比bi

(一)副词。(A)用于动词或小句前,表示动作的连续施行或情况的连续发生,相当于“接连”等。“比比”相当于“屡次”等。如:❶始至之日,岁比不登。(《古文观止·苏东坡:超然台记》“比”句:我开始到的时候,年景接连歉收。)
❷比比上书,言得失。(《元氏长庆集·序》“比”句:屡次向皇帝上书,陈说政令的利害得失。) (B)用于谓语或小句前,表示动作或事情在不久前发生,相当于“最近”“近来”等。“比来”义同。如:
❸比与仲堪屏人何所道?(《世说新语·谗险》“比”句:最近你跟殷仲堪背着别人尽说些什么?)
❹愈眼疾比剧。(《韩昌黎集·与孟东野书》“比”句:愈的眼病近来恶化了。)
❺比来天下奢靡,转相仿效。(《三国志·魏书·徐邈传》“比”句:近来天下奢侈浪费,相互摹仿攀比。)(二)介词,引进比较的对象、涉及的对象或时间,相当于“比起”“等到”“为”。如:
❻今虽死乎此,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柳宗元集·捕蛇者说》“比”句:如今我即使因捕蛇而死,比起我的乡邻的死,已经算晚了。)
❼比其返也,景公使国人起大台之役。(《晏子春秋·内篇谏下》“比”句:等到晏子回来时,齐景公正役使百姓修筑大台。)
❽且比化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恔(xiao)乎?(《孟子·公孙丑下》“比”句:且为死者着想,不使泥土挨着尸体,对于亲人来说难道不高兴吗?)

古代的高车、突厥人的称号,汉字译为“匐”或“匐勒”,相当于维吾尔族的“伯克”,哈萨克汗国的中级统治者,为“阿洛斯”(部落)的头人,统管部落的一切事务。早期由部落会议选举产生,后来逐渐转为世袭。著名的比有权参与处理国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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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