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国暂行报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67 民国暂行报律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新闻法规。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宣布清朝《大津报律》无效,在民国报律尚未制订之前,先颁布民国《暂行报律》。此报律较简单,仅有3条,主要是:一、新闻报刊的出版须向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否则不准发行; 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将“坐以应得之罪”;三、报道失实和毁人名誉者应负责任。公布后,报界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有违新闻自由。在舆论压力下,孙中山饬令内务部取消。他在饬令中说:“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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