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事不再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之一,指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起诉和受理。目的在于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我国,除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外,其余已有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均适用此原则,但确有错误的,可依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一事不再理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起诉和受理的诉讼原则。旨在防止对同一案件作出互相抵触的判决或裁定,以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威信; 同时也可避免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一事不再理最早为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讼论中一项重要原则,以后也适用于刑事审判,并为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司法沿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在民事讼论中不再严格实行这一原则,而主要在刑事诉讼中适用。新中国,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外,对当事人正在法院进行的诉讼,或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复诉讼。但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一事不再理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和审判的原则。最初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指案件一经法官宣判,即发生所谓“既判力”。该案判决正确与否,一律被视为真实,不得再行审判。后来这一原则扩及刑事诉讼领域。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司法承袭了这一原则。有的国家还对这一原则作了进一步引申: 对法院已经驳回公诉、不受理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也不得就同一事实和证据再行侦查和起诉。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这一原则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再次起诉的案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完全一致; (2) 为本国判决; (3) 为实体判决。这一原则对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法院的尊严有一定作用,但也妨碍了对错误判决、裁定的纠正。故许多国家在确立这一诉讼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上诉、再审等制度,以弥补这一原则的不足。在我国,对法院业经判决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复诉讼,但并未将此确定为一项诉讼原则。为保证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同时又有利于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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