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制定完善土地承包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制定完善土地承包办法青海农村实行土地承包时, 基本上根据土地的远近好坏, 按人口、 劳力或人劳各半的比例平均分配给各承包户, 只有少数队是按土地质量, 好地少包, 质次瘠薄地多包。 这两种承包方法在当时都深受农民的欢迎。但土地承包这一新生事物仅实行2年多, 广大农民由于还没有完全摆脱 “左” 的影响和传统观念的束缚, 怕政策变的短期经营行为较为严重。 针对这一现象, 1984年3月按照中央指示, 决定 “延长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一般可延长20年以上。 果园、 林木等生产周期长的项目和开发性生产, 承包期可延长到30年以上。 荒山、荒坡应按能力全部或大部分一次划给群众作为自留山, 长期经营, 收入归己, 有权继承、 转让、 不收、不负担。水库、涝池等宜养水面, 可以长期包给个人经营。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延长土地承包期前, 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 要本着大稳定、 小调整的原则, 由集体统一调整, 或由农民自找对象调整,可以全部转包, 也可以部分转包。 飞地、插花地可以经过协商, 跨村调整, 也可由附近村的农民承包。”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的完善办法,从而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基本消除了怕政策变的疑虑, 吃上了 “定心丸”。 在生产上克服了短期行为,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 到1991年, 由于家庭承包10年来农村人口、 土地、 生产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 农村因承包土地悬殊而引发的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 部分农民的土地公有观念淡薄, 乱占耕地、 撂荒地多有发生, 还有一些地方, 土地不断被分割、 细碎、插花, 不便耕作。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1991年6月, 青海省委发出 《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 规定: 农户、 联户、 专业队、 合作农场或单位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 不经集体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严禁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建窑、 建坟、采矿挖沙、 取土。对擅自改变用途的, 集体和政府部门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 进行经济处罚, 并责成其恢复耕地原状, 直至收回承包地。对因人口变化, 地块细碎、插花需要调整的耕地, 集体计划近期进行开发需要调整的土地资源, 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 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 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见, 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整的范围:❶收回已经死亡、嫁出人口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工、招干等农转非正式迁出人口的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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