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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1989年1月2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该条例有五十四条款,分为六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民族关系”、“附则”。在“自治机关”条款中规定,自治县县长应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部门主任注意配备瑶族及其它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和文化建设”中规定了根据江华瑶族自治县的特殊具体情况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各项生产建设事业。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1月2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条例》有54条。分为 “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民族关系”、“附则”等6章。在 “总则” 中规定了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规定,结合江华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在 “自治机关”条款中规定: 自治县县长应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部门要注意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和文化建设” 中规定了根据江华瑶族自治县的特殊具体情况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各项生产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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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0: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