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学教育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除魁北克外,加拿大所有省区都是沿袭英国的习惯法,因而早期的法学教育采取的都是英国模式。英国的律师分为专业性质不同的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初级律师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若在高级法院审案,必须聘用高级律师做辩护人。高级律师并不强调有法学学位,而初级律师必须通过专业考试。加拿大则无这样的区分(魁北克省除外),一般开业律师既是初级律师,又是高级律师,但多数只从事一种业务。 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教育,四川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清朝光绪末年,清廷为 “仿行宪政”,将近代法学教育引进中国,四川法学教育从此发展不衰。清末时期开始建立专门的法政学堂和司法训练制度。法政学堂有官立和私立两种。官立法政学堂有四川官立官班法政学堂、四川官立绅班法政学堂、重庆府官立法政学堂,私立法政学堂包括民间社团集资兴办的和士绅个人筹资兴办的若干所。司法训练在各级审、检厅成立后逐渐有所发展。宣统元年 (1909年) 八月,因四川提刑按察使衙门需要,“正佐各员” 100余人在学治馆进行专门的法律研究,并从衙门收受呈词、讯供、拟批来实际训练。宣统二年 (1910年) 蒲江县设立讲习所,为书吏们讲习法律知识。宣统三年 (1911年) 三月,据法部命令,建立法官养成所,招考取录候补、候选之官和旧充及现任刑幕者以及中学堂以上毕业和生员以上出身者。北洋政府时期,四川的公立法政院校有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重庆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私立法政学校最初有20多所,民国3年 (1914年) 经整顿,只余私立志城法政专门学校、私立益都法政专门学校、私立岷江法政专门学校3所。司法训练方面,曾选送人员到北平司法讲习所受训。民国5年 (1916年) 春,设立吏学馆等,培训本省司法人员,还组织参加法律函授学习。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公立法政院校有国立四川大学法学院、国立重庆大学法学院,私立法政院校有私立四川女子法政学院等数所。内迁法政院校有数所,如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等。司法训练方面,国民政府曾设立各种训练机构,如法官训练所、法院书记官训练班等,四川都曾选送人员前往训练,培养了各类司法人员,另外,还组织就地训练,培养执达员、法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初建前后,四川的政法院校有西南政法学院、司法部重庆法律学校、四川省政法干部学校。干部培训方面,四川各级司法机关开办各类培训班,培养、轮训司法、检察的在职干部。1953年全国院校调整后,又陆续选送政法人员到新建各政法院校科系学习。截至1958年底,四川省内受过训的司法、检察干部超过全省司法干部人数的50%。到1995年底,专门的政法院校有西南政法大学、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劳改工作警察学校及内江、涪陵、自贡、达川、宜宾、南充市 (地) 所设的6所司 (政) 法干部学校。综合性大学的政法院系有四川联合大学法律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系、西南民族学院法律系、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培训方面,1981年,省司法厅与西南政法学院共同开办法律专科函授教育,并首先在成都、重庆两市建站招生。1983年起,又组织全省政法部门在职干部报考各类院校的法律专业干部专修科和各级各类政法管理干部学校。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和民办的四川函授大学也开设法律专业进行法律教育,四川省司法干部的在职轮训还采取中央、省、地、市、州三级训练的办法。同时,还组织全省范围内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四川法院系统还独立设立成人高等函授学校——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四川分校,培养法院在职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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