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洛美协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洛美协定全称“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同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时效为1976—1980年,称第一个洛美协定。主要内容:欧洲经济共同体在不要求互惠情况下,允许对方全部工业品和94.2%的农产品自由进入(免税、不限数量)西欧共同市场,并在财政、技术和工业合作方面提供援助。1979年10月31日续签第二个洛美协定,签字国增至63个,时效为1980—1985年。1984年12月8日,第 三个洛美协定问世,签字国为65个,时效为1985 洛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 (国家) 洛美协定》。是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个国家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经济和贸易协定。洛美协定先后共签署了三个,每个协定期限均为5年。第一、二个洛美协定的期限,分别是1975年至1980年和1980年至1985年; 第三个洛美协定的期限是1985年至1990年。协定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的国家的工业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进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体的商品进入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享受最惠国待遇,但不免税。非、加、太国家因产品价所受的损失由欧洲经济共同体提供补偿;在财政、技术和工业合作方面,欧洲经济共同体向非、加、太国家提供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比第一个洛美协定在内容上有所改进,对因跌价或减产遭到损失而给予补偿的农副产品种类由34种增加到44种,在财政合作方面,欧洲经济共同体提供的财政援助比第一个洛美协定增加62%。第三个洛美协定比前两个又有些改进,如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享受稳定出口收入制的产品由原来的44种增加到47种。财政援助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了32%。在国际经济旧秩序尚未根本改变,南北关系仍处于实际不平等的情况下,三个洛美协定的贯彻执行,对南北关系的改善发生重大的影响。但该协定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如欧洲经济共同体企图干涉非、加、太的内政,要求把人权问题写入协定中,并提出在给非、加、太国家援助时,需就这些国家实行的政策进行对话,遭到非、加、太国家的坚决反对。从洛美协定得益最多的仍是欧洲经济共同体: 它提高了共同体的国际威望;保证了共同体的原料供应和贸易市场; 共同体向非、加、太国家援助中的80%又通过各种渠道流回到西欧。因此,该协定并未根本上改变两个集团相互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三个《洛美协定》的签订是南北对话的重大成果,为开创南北关系的新局面和南北合作作出了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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