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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省级行政区所设管理官吏制度。《清史稿·职官志三》: “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省各1人(从二品)。其属: 经历司,经历 (正六品),都事(从七品)。照磨所,照磨 (从八品)。理问所,理问 (从六品)。库大使 (正八品),仓大使 (从九品),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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