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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湖南省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6) 4号、1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96)财监字26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分行、省监察厅、省计委、省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1996年5月联合发出的。我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范围:❶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提留、集中或者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
❷从国家预算内转移到预算外的资金;
❸按省财政厅规定区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❹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罚没收入;
❺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存财政专户; 未将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财政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问题;
❷违反《预算法》的规定,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问题;
❸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炒地皮和房地产,以及擅自提高管理费标准等问题;
❹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越权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取范围,自行提高收取标准,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问题;
❺擅自设立过桥过路收费站卡,以及过桥过路收费用于非路、桥建设的问题;
❻各地区、部门认为需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清理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自查自纠阶段; 二是重点检查阶段。清理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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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