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濂溪书院学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濂溪书院学规清徐尊显撰,载《濂溪书院惠政录》卷一。康熙二十一年 (1682) 作者任湖南永明县学教谕,重修濂溪书院,次年即订《学规》。《学规》共16条,凡教学、做人、作文、日常生活、图书、田产管理等皆有规定。有违戒条者“鸣鼓逐出”。其中令诸生轮流管理图书和账目,禁止书院沽酒等内容,为他院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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