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特种考试监所看守考试规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特种考试监所看守考试规则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1年2月3日公布施行。共九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小学校以上毕业或有同等学力,并符合一定身体条件者,可应监所看守考试。考试科目为三民主义等五种,其中部分科目可以测验或口试行之。监所看守考试由各省高等法院院长行之,但必要时可委托地方法院院长或典狱长行之。监所看守考试及格后须经训练方可服务。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