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1954年开始设立国家主席,“文化大革命”中曾一度取消,1982年宪法又恢复了国家主席职位。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其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与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主席缺位时,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均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候选人为年满45岁的我国选民。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主要职权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发布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1982年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职权包括: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对外职权包括: 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的协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当选年龄为45周岁; 国家主席的任期为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的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的职位。当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当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2节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国家元首权力,每届任期4年。1975年和1978年宪法没有规定设置国家主席。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每届任期5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国家主席为毛泽东。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国家主席为刘少奇。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国家主席为李先念。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的国家主席为杨尚昆。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的国家主席为江泽民。江泽民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继续当选为国家主席。2003年3月15日,胡锦涛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国家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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