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1951年6月曾制定《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88年9月5日又重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89年5月1日起施行。共分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附则五章,35条。1990年5月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5章41条。规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实施办法》具体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列入国家秘密范围: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有关中央机关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实施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根据密级不同,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应予没收并上交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共35条,分为5章:一、总则;二、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三、保密制度;四、法律责任;五、附则。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于本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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