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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中国封建社会对于非婚子女备加歧视,其人身财产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为了改革这一陋规,切实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早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婚姻法规中,就明确规定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措施。如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所生的小孩,经证明后,由男子负担小孩生活费三分之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规定:一切私生子女得享受本婚姻法上关于合法小孩的一切权利。禁止虐待抛弃私生子。抗日战争以后各边区政府制定的婚姻条例,都有类似的规定。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1980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重申了上述规定,并将生父负担子女生活教育费的年限,由“直至子女18岁”,改为“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中,特别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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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6: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