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共7章32条。为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困难而制定。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但不得在职工的工资内扣除,也不得向职工另行征收。职工因疾病、负伤、残废、年老、死亡,生育等事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标准享受工资补助、医药费用、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休养、疗养等集体福利。条例就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等问题也作了专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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