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等。各个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组成、职权范围和组织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各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规定。 宪法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即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改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立法机关的规定。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员会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员会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并增加了加强基层政权的规定,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上述一系列规定,使中国国家机构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国家机关职权划分更加合理、清楚,有利于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切,将使国家机构日益巩固,有力地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更大的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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