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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工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早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制定过若干地区性工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促进和指导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建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50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6月29日公布施行),共5章26条。各章的名称是:总则、工会的权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附则。依照这一法律,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各地区、各产业系统的工会组织,并在动员工人阶级参加国家建设和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到1992年,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总结建国四十多年来工会法实施的经验,重新制定了第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共6章42条。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工会的性质、活动准则和职责任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要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依照法律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要教育职工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技术革新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2章工会组织。主要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2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单位行政方面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还特别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要求按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工会有权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会协助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县以上总工会可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4章基层工会组织。除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的职权外,还特别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5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除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和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制度外,还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5章附则。宣布1950年工会法废止。新工会法具有以下基本特色: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工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坚持工会同政府、企事业单位行政关系上的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颁行。分5章,共26条。包括工会的职责、法律地位、性质、组织原则、最高领导机关、权利和义务、基层组织和会员资格以及经费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工会法,共57条,分为7章:一、总则;二、工会组织;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四、基层工会组织;五、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六、法律责任;七、附则。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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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0: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