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同年10月1日起试行。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证据,审判和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节录;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编 总则 第九条 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某些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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