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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的原则。其余各章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的性质、条件、资格、联营;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财产所有权和与之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民事责任的原则,违反合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的方式;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以及关于“不可抗力”、“期间”等的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zhonghuarenmin gongheguo minfa tongze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50年代就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979年,法制委员会专门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起草了民法草案4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9章,156条。第1章基本原则;第2章公民;第3章法人;第4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章民事权利;第6章民事责任;第7章诉讼时效;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9章附则。
民法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的准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法通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总结了改革、开放的新经验,规定民事活动共同遵守的准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特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还要调整属于民事范围内的人身关系。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仅受刑法的保护,而且也受民法的保护。
民事关系的核心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及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责任等。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的制定与施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是一部具有民法典性质的基本民事法律。它不同于单行民事法规,其内容对各类民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于各种民事法规具有统辖作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9章156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制定民法通则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关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在公民之间,或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主体之间因占有、使用和处分生产资料、消费资料而发生的关系,在法律上反映为所有权关系,也包括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而发生的关系,在法律上反映为债和合同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而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荣誉等权利。这些人身关系往往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成为财产关系的前提,如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可以获得稿酬、奖金、专利使用费。因而上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五个基本原则。即民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2章公民(自然人),包括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5节。第三章法人,包括一般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等4节。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两节。第五章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4节。第六章民事责任,包括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4节。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9章附则。总之,该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同规则作了一般概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分9章,共1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较系统的专门民事法律。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通则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代理、期间、时效、民事责任、民事保护措施及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九章,156条。该通则的内容包括: 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通则的基本原则有: 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原则。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通则规定,公民作为基本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必须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是: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则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理的权利。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以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土地以外的自然资源承包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及相邻权等。通则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是: 保证、抵押、定金、留置。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等。通则规定,人身权包括: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通则将继承权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前者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后者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大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通则将诉讼时效分为三种: 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通则最后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以主席令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156条,分为9章:一、基本原则;二、公民(自然人);三、法人;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五、民事权利;六、民事责任;七、诉讼时效;八、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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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