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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共12条。它规定:❶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市、区”)。❷开放市、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❸开放市、区进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国家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❹开放市、区进出口的货物属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还对开放市、区的单位或企业进口有关货物享受优惠的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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