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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43条。规定,订立合同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利益。同时还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43条。主要规定,适用范围是除国际运输合同外的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并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法还专章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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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9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