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进行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而划分的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行政区域的划分曾有相应的变化和调整。总的趋向是减少行政区域的层次,扩大行政区域的范围和维护民族自治地方。1949年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个大行政区,作为比省高一级的行政区域单位。中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根据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1982年宪法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82年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全国共有市、自治州、地区、盟在内的地级政区332个;包括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和其他特区在内的县级政区2861个;包括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内的乡级政区46369个(未包括台湾省和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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