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理藩院则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理藩院则例六十四卷。清松森等奉敕修。松森,正蓝旗人。清宗室,同治四年 (1865)进士,官至都察院左都御史、理藩院尚书。是书为光绪十六年(1890)续修之本。前有通例,旗分、品秩、袭职、职守、设官、擢授、奖惩、比丁、地亩、仓储、征赋、俸银、俸缎、廪饩、朝觐、贡输、宴赉、扈从事例仪制、印信、婚礼、赐祭、旌表、优恤、军政、会盟、邮政、边禁二十八类为一至三十四卷内容。卷三十五至五十五卷有人命抢劫……杂犯等关于刑例十八类。卷五十六卷至六十卷为喇嘛事例,六十、六十一两卷为西藏通制,六十三卷为俄罗斯事例,六十四卷为捐输。是书条理清楚,叙事详明,可补《一统志》等书的疏略。有光绪官刊本。 理藩院则例书名。以后金天聪元年(1627)到康熙三十五年(1696)处理蒙古事务发布的一百五十二条法令汇编而成。乾隆五十四年(1789)在此基础上又汇编成二百另九条,为《理藩院则例》。嘉庆十六年(1811)理藩院尚书庆桂奏请修改, 经三年成,有五百二十六条。用蒙、满、汉三种文字刊行。包括有关蒙古行政、军事会盟、朝贡、封爵、设官、刑罚等内容, 实际是法律条文。为研究清代蒙古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重要史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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