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民国民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93 中华民国民法国民党政府的民法典。其编制始于1928年,1929年5月2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总则编7章152条,其后至1930年12月26日陆续公布债编2章604条、物权编10章221条、亲属编7章171条、继承编3章88条。为配合其制定和实施从1929年至1966年先后修订和制定的单行民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船舶法、引水法、保险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中华民国民法》1929年1月29日,国民党政府立法院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民法典各编草案,经过立法院通过,自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由国民政府陆续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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