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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甘肃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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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甘肃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5月29日公布。主要内容为:重点农田包括高产稳产的粮、棉、油、糖生产基地;城镇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种植名、优、特、稀作物的农田;新修的水地和水平梯田;生产粮食只能或不能满足基本口粮需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全部耕地。重点农田保护范围由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确定和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重点农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农田内不准建房、建坟、建窑烧砖、不准乱种速成林、乱建果园、乱挖鱼塘,不准采石、挖砂、取土,不准荒芜。国家确定的建设项目或其他非农业建设需征用或占用的, 除河西大片灌溉农田上农民建房外,一律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凡对重点农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经批准征用重点农田的用地单位,按《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地类规定标准的上限支付被征地单位各种费用。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重点农田荒芜1年以上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恢复耕种;超过1年的,按同类农田产值2倍收取土地荒芜费; 2年以上仍不耕种的,加倍收费,并由发包单位收回土地,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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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5: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