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破产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破产法pochanfa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而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不能清偿”,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债务人的负债总额超过其现有固定资产的;也有的规定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条件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破产法。破产法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解脱了债务人对没有清偿部分的偿还义务,即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宣告破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破产法。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以及规定和解、整顿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本主义国家和波兰、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家实行破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颁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起试行。参见“破产”。 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宣告破产、清偿债务的法规。包括破产的条件、和解、宣告、效力和对债务进行清偿的程序等。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保护当事人各方的经济利益。它起源于罗马法。此后,随着商业的发展,各国相继订立破产法。如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的《米兰条例》,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例》等,对商人破产均有较详尽的规定。在旧中国,1906年清光绪政府公布了破产律,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公布了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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