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社仓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社仓中国封建社会中由官府倡导、以民间力量为主兴办的一种互助性质的备荒仓储。与义仓不同的是,社仓大多为民间自营,其谷为地方豪富或一般民家自动输供。为隋代长孙平首创。《隋书·长孙平传》:“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因设在里社,由当地社司管理,亦名社仓。社仓和义仓名称经常互用。这种社仓后又变为县仓、郡仓,完全与人民隔绝,遂失去社仓的原来面目。宋乾道四年 (1168年),朱熹大力提倡社仓,并订立了一套完备的社仓法。其要点为: 借官府之谷米为谷本,由民间人士与官府派员共同管理,如富豪有自愿出谷米作谷本者听之,有乡不愿设置社仓者官府亦不强加; 实行借谷还本,并计以利息,歉收息减半,大荒年免除。淳熙八年 (1181年) 十一月,朱熹奏请各地普遍行施其法。明嘉靖八年(1529年),令各地设社仓,以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义行者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为社正,能书算者为社副。每月初一、十五集合,处理社务。居户按出米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每户每年出米一至数斗,每斗外加损耗五合。遇灾荒年,上户不足借粮的,收后要归还社仓;中下户可酌量赈给,不还仓。清康熙四十二年 (1703年),令各州县于各村庄设社仓,收贮米谷。先在直隶实行,后推至各省。雍正七年(1729年),又重申社仓只准民办,禁止官府插手。以后屡兴屡废,且多为官吏和豪绅把持。 社仓古代储粮制度。民办粮仓的一种,由南宋朱熹首创,社仓不特指某个粮仓,而是一种储粮制度。一般没有专门的仓库而在祠堂庙宇储藏粮食,粮食的来源是劝捐或募捐,存丰补欠。粮食的周转则是借贷的形式,一般春放秋收,利息为十分之一。光绪三年(1877年)9月,甘肃布政司发文通知各府州县建立社仓。城内以原义仓为社仓。民国十二年(1923年),城内社仓门楼毁于火灾,后稍事修补改为军用粮秣处。四乡社仓有志可查的有:社棠镇十间,平南镇十间,关子镇十间,石佛镇十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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