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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时规定台湾高山族村社占有的田地。由于汉人不断侵垦高山族村社的土地而发生纠纷, 雍正五年(1727)巡视台湾御史尹秦奏请立社田, 大社留给水旱田地五百甲 (每甲折十一市亩多),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作为各社耕猎之地,不准侵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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