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百科知识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票据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票据

见“经济”中的“票据”。


票据

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务凭证。书面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据以向发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支取款项。有期票、汇票和支票等。

票据bill

一种以书面形式载明债务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向债权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凭证。出现于中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发展而被广泛应用。票据与其他债权凭证如押据、借据等不同,它可以转让,作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也可通过贴现,作为融通资金的工具。票据主要有期票、汇票和支票。按票据到期日的不同,可分为即期票据和定期票据。中国在一定范围内也利用票据形式作为结算的手段,但不能转让和流通。

票据

根据我国 《票据法》 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其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就是代替现金作支付手段使用,同时票据具有结算作用,利用票据结算债权债务,可以通过抵销方法清结账务,以票据交换中心替代逐笔结算的交付,从而大大简化和加快结算活动,因此票据结算已为现代国家和国际间广泛采用。
票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谁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多次转让形成票据的流通,票据只有通过流通才能实现其经济功能。
(2)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所谓完全有价证券是指权利的产生、行使和转移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签发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票据为必要,因此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3) 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票据的格式,如记载方式、记载事项等,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格式的票据才具有票据的效力。
(4)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事项来否定票据文义的效力,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应以票据文义为准。
(5) 票据是无因证券。持票人取得票据必有一定原因,但这种原因关系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因此,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持票人持有票据的背书是连续的,他就被认为是合法持有人,具有票据权利。
(6)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所代表的权利,是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它不同于股票、仓单、提单等,股票是表示一定资本的资本证券,仓单、提单是代表一定商品的商品证券。
(7) 票据是指示证券。只要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未明确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任何持票人均可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指示的人。
我国 《票据法》 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以作以下分类:
❶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出票人为银行的汇票,后者是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人的汇票。
❷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由银行作为承兑人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人为承兑人的汇票是商业承兑汇票。
❸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汇票即到期,付款人应立即付款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经过一定期间或在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为远期汇票。
❹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按汇票是否需要附具有关单据为标准,不需附具任何单据的汇票为光票汇票; 必须附具与商业交往有关的单据 (如保险单、提单等) 才能承兑、付款的汇票为跟单汇票。
❺按照记载收款人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记名汇票的收款人特定,需经背书票据才可转让; 指示汇票未最终确定收款人,经背书可转让指定人; 无记名汇票又称来人汇票,谁持有汇票谁就拥有票据权利,凭交付即可转让。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兑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可作如下分类:
❶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根据本票出票人的不同,由银行签发的本票是银行本票,由银行以外的人签发的本票是商业本票。我国 《票据法》 只规定了银行本票,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签发本票。
❷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本票到期日的不同,即期本票是票据上不记载到期日、付款人见票即应付款的本票; 远期本票是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日期付款的本票。我国 《票据法》 只规定了即期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作如下分类:
❶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❷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支票上记载有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记名支票,支票上未记明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无记名支票。
❸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划线支票是在票据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故又称平行线支票,划线支票的付款人只能向自己的客户或其他银行付款; 保付支票是由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保付字样,由付款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均负责的支票。我国票据法律没有规定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于1995年颁布的 《上海市支票办法》 规定,在支票左上角加划两条斜线的为线划支票,只能办理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都是票据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承兑人等。票据当事人产生、变更、消失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了票据关系。按照 《票据法》 的规定,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称为票据权利,包括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❶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享有付款权限或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也称第一债务人,包括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本票的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支票的付款人及其保证人。
❷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时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载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这是票据权利人享有的第二次请求权,也称偿还请求权。《票据法》 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在票据当事人之中,在票据上签名在前的称前手,签名在后的称后手,签名相邻的两个当事人称直接前后手。根据 《票据法》 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追索权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随便看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0-2025 o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9/28 16: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