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禁私自净身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禁私自净身罪名。明律规定: 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及下手之人处死,全家发边远充军。清代曾规定: 净身者不候朝廷收取而私自来京图谋进用的,发边卫充军。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及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邻里地方官知情不报的,一体治罪 后来因太监缺人,从康熙后不再严格执行,康熙二十四年 (1685) 二月上谕; 向来刑部定律,凡私自净身人俱问拟斩监候,因此等人犯,大抵因贫所致,是以加恩释放,发往热河当差,从前定例,本未允协,所有私自净身问拟斩监候一条,竟应删除,并著直隶总督、顺天府尹、严饬各属州县,嗣后如有并无他顾,自行净身,准其投内务府派拨当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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